2013年6月,我与王德安合伙承包了天津勇猛玉米收割机的售后服务工作,和厂家签协议是以我郑伟的名义签的,我和王德安之间没有协议,但是我俩说好了,他出整钱10万元交到勇猛厂家作为抵押金,我出零钱负责其他各项费用,在没开始搞服务时,我俩到哈尔滨进了一些农机配件卖,是我出的本钱,共计是8万多,卖了几天后,我俩发生矛盾,9月16日王德安就和我说,咱俩分开吧,我也表示同意了,这样我俩就把所发生的账目核算结清了,最后还把我俩承包的玉米收割机用户也平均分了,各干各的了。从那以后,我就雇了6个人3台服务车,他雇了3个人1台服务车,开始给玉米收割机用户搞售后服务一直到2013年11月末才结束,通过我们上报到勇猛厂家的三包单,厂家最后给我们服务费共计是40余万元,按照三包单我俩结算我应得29万多,他应得10多万元,这样一算他就不干了,他硬说我俩是合伙干的,服务费应该平分,评分我也不干,因此他把我搞到乾安法院,一审判我败诉了,我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已经开完庭了,法庭已经查实我们俩没有共同投入,我有18万多的售后服务费用,他没有费用,但是他找人了,人还挺硬,现在就等怎么判决了。烦请康律师解答一下,如果二审我败诉,我能申请再审吗?如果可以您能为我代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