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康春梅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13 17:27)    点击:392

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吗?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我 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 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康春梅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康春梅律师,康春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康春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8935532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康春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原律师 | 松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康春梅律师主页,您是第2448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