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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减免情况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7-13 17:26)    点击:372

保证责任减免情况有哪些?

《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

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我 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 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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