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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体检未尽职是否应担责的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1:38)    点击:182

  关于医院体检未尽职是否应担责的问题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 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法律咨询:

  2006年4月,在单位统一安排下,曾某与同事一起到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肺部和脑部拍片。曾某未查出任何问题。同年7月,曾某在洗澡时晕倒摔成腿骨折,又就医于该医院。该医院没有进行病理分析、检查情况下,对曾某进行了骨折手术。曾某出院后第6天,发现左手不能提起,以为系手术原因,又入院进行检查。该医院查出曾某已是肺癌晚期且脑转移。几个月后曾某病逝。其家属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诉讼期间,医学会对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曾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答:

  虽然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了曾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三个月前对曾某进行过健康体检,没有查出曾某患有肺癌的严重病情,后骨折手术前也没有进行病理分析、检查,因此医院在对曾某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给曾某家属给予一定赔偿。故依法应支持其家属的部分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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