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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特征 收集言辞证据的注意事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7:04)    点击:217

  刑事证据的特征 收集言辞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刑事证据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特别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收集言辞证据需注意的事项

  1、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2、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 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如、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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