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刑事证据的方法和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7:03) 点击:199 |
收集刑事证据的方法和原则 一、收集刑事证据的方法 1、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2、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3、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4、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收集刑事证据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证据反映的内容合符情理,协调一致。如果该证据反映的内容有违常理,相互矛盾,则要审慎对待,认真分析矛盾的性质和原因,最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认定。所以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做到客观真实。只有来源清楚,才有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论等,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关联性原则 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由许多个证据共同组成的证据组合,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环环紧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即证明案件发生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一个证据只能往往只能证实案件的某一个细节或某一个方面。 所以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证据收集完毕后,还要对证据作出甄别,使证据达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构成犯罪的四要素,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要得到合理的排除才能为定案。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我们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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